男子骑电动车搭同事 飙车出车祸致其死亡赔26万

  • 安全 | 2016-10-25 14:04:48 | 来源:广西新闻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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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下班后,19岁的韦某骑着电驴,顺路搭同事梁某去聚会。韦某车速过快,追尾撞上一辆电动车,造成韦某受伤、梁某被甩出当场死亡。而被追尾的电动车手则趁乱开溜。事后,梁某的父母向邕宁区法院提起诉讼,将韦某告上法院,索赔55万余元。
     
      好意搭载同事的电动车车主韦某要赔偿吗?且看法院的审理。
     
      超速惹祸
     
      电动车追尾致同事死亡
     
      韦某和梁某都在南宁市某餐馆做料理,韦某还是梁某的厨艺师傅。2015年11月17日晚近10时,韦某下班后打算回大沙田住处,梁某平时住公司宿舍,恰好也要去大沙田和朋友聚会,就顺路搭乘韦某的电动车。
     
      晚上车相对较少,韦某骑着电动车,像很多年经人一样飞快行驶。当他们行驶至白沙大桥引桥时,追尾上撞上了在前面同向行驶的一辆电动车。韦某的电动车失控碰撞道路中央隔离护栏,前面的电动车也连人带车摔到在地上。后座上的梁某被甩出,终因伤势严重不幸当场死亡,韦某受伤严重。被追尾的电动车手,一看出了大事,带伤赶紧骑车离开了现场。
     
      事故发生后,交警部门开展了现场勘察和取证,经鉴定,韦某所开电动车碰撞前的瞬时行驶速度不低于每小时84公里,而白沙大桥引桥限速为每小时40公里。
     
      由于被追尾电动车驾驶人仍未找到,交警部门没办法确定其是否属于逃逸,导致案件无法侦破。而梁某作为韦某电动车上的乘客不存在过错,应梁某父母要求,交警部门出具了一份交通事故认定书,认定梁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。对于韦某和被追尾电动车驾驶人需要如何担责,交警部门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认定。
     
      追责赔偿
     
      电驴车主觉得冤
     
      独子的死亡对于梁某父母打击巨大。2016年4月25日,梁某父母将韦某告上法院,认为是韦某搭乘梁某造成梁某死亡,韦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,赔偿各项损失55万余元。
     
      韦某觉得自己真的太冤了,他因为这件事受伤,住院治疗花了8万元的医药费。韦某说,当时是前面那辆电动车不打转向灯,忽然从主车道转弯窜入他们的直行车道。造成他的车避让不及而撞到栏杆,前面那辆电动车主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,他在该事故中没有任何责任。
     
      事故发生后,被追尾电动车主害怕承担责任逃逸,梁某父母就把对方的过错责任全部归于他是违反公平原则的。他虽然超速但不是必然会发生交通事故。既然该电动车驾驶人逃逸,应待案件侦破后,明确前后两车应承担什么责任后,法院才能受理该案。
     
      韦某认为,该案在前车逃逸,在事故责任不明的情况下,应对该案裁定中止审理,待查清案件事实,分清责任后再恢复审理或驳回梁某父母的诉讼请求。
     
      调解阶段,韦某对梁某坐自己电动车发生事故而死亡表示内疚,但他只愿意赔偿丧葬费约2万元。
     
      担责一半
     
      赔偿死者亲属26万余元
     
      法院认为,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,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公民人身伤害的,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。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,认定梁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,该认定书程序合法,所认定的事实清楚,可作为定案依据。
     
      该案中,韦某超速行驶,追尾碰撞前车,致使自己的车失控碰撞道路中央隔离护栏,造成梁某当场死亡,应负相应民事责任。
     
      事故发生后,前车驾驶人驾驶车辆离开事故现场,导致该案至今尚未侦破,无法确定其是否属于逃逸情形。但这并不影响韦某在此事故中,他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。韦某虽然好意搭乘梁某,但超速行驶,追尾碰撞前车,没有尽到基本安全保障义务。且没有证据证明梁某对此事故发生有过错,故梁某不负民事责任。
     
      韦某辩称,前车从主车道转弯突然窜入后车的直行车道,且不打转向灯,造成后车避让不及而撞到栏杆,应负事故全部责任,但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明,法院不予采纳。根据该案的实际情况,法院酌情认定韦某承担50%民事责任。最终法院审理判定,由韦某赔偿梁某父母各项损失26万余元。
     
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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